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检查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10〕128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85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发布秩序,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行为,省局决定从5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一)省内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见附件)。
(二)省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网站。
(三)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寄递药品的环节。
二、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以企业(含网站)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省内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网站要进行自查自纠。
(二)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局要加强对网站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开展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的虚假药品广告和违法药品信息进行清理整顿。
(三)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局要加强对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寄递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 检查重点
(一)通过互联网违法发布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性药品”(包括药品、保健食品和性仿真器械等)信息及其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和广告行为;
(二)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行为。
(三)通过互联网站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寄递假劣药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