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职学习期间,挂职学习校长、园长的管理由挂职基地学校、幼儿园及其所在地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集中授课、研修期间,由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办公室负责。派出挂职学习人员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配合挂职基地学校、幼儿园及其所在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做好挂职学习校长、园长的跟踪管理工作。
2、挂职学习校长、园长要自觉接受挂职基地学校、幼儿园的管理,自觉遵守挂职基地学校、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挂职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3天以内,由挂职基地学校、幼儿园批准;4至5天的,须经挂职基地学校、幼儿园所在县市区或地市教育局批准。挂职期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5天。
3、挂职学习期间,派出县市区及学校、幼儿园不得给挂职学习人员安排挂职学习以外的工作任务。
4、挂职学习结束时,挂职基地学校、幼儿园及其所在地市教育局应对挂职学习校长、园长在挂职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出实事求是的考核鉴定意见(考核用表样式见附件1)。在基地学校、幼儿园及其所在地市教育局考核的基础上,我厅对挂职学习校长、园长进行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校长、园长培训合格证书。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存入本人档案。
5、挂职学习期间,挂职学习校长、园长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发放,其差旅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派出单位负责,生活费自理。受挂职基地学校、幼儿园指派外出执行任务的,其差旅费及补助费由挂职基地学校、幼儿园负责。
七、有关要求
1、派出单位所在市州教育局要制定辖区内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送培计划,精心遴选本期送培对象,明确挂职学习目标与要求,落实挂职学习措施,确保挂职学习取得实效。接受挂职学习人员的学校、幼儿园及其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挂职学习校长、园长创造良好的工作与学习条件,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并明确一位校(园)级领导作为挂职学习校长、园长的指导教师。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挂职学习人员切实提高学习实效和教学管理能力。
2、请派出单位所在市州教育局将本地区今年挂职学习校长、园长名单及基本情况,连同《湖南省民族地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挂职学习登记册》(样式见附件2)和《湖南省民族地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挂职学习人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于2010年7月10日前分别报送我厅民族教育处和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