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任职专业知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批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核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依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的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变更,属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