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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任职专业知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批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核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依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的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变更,属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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