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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当前,市县级农口部门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各地要把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抓住这次机构改革的机遇。尤其是县级综合执法机构覆盖率在50%以下的市州,必须高度重视,树立危机意识、开拓意识、攻坚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确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务必在年内取得重大突破,确保三年目标如期完成。为全面了解各地的进展情况,推动地方开展工作,省厅将适时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督导检查。
  (四)采取多种形式实行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机构的建立以行政管理职能为限。县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设置的,应组建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置的,应分别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已经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应保持相对稳定。没有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区,有条件、有编制的应单独设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因机构、编制限制不具备单独设置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单独设置的县(区),可以在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整合相应职能,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单独设置的县区,可以对现有的畜牧行政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同时加挂畜牧综合机构的牌子;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可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合设;以牧业为主的草原大县也可以在草原监理机构的基础上,组建综合执法机构;但不论采取哪种形式,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都必须经当地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必须要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必须能够独立行使职能。
  (五)努力推进规范执法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现有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域管辖已有明确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在县一级,以县为主,省级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市、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执法工作协调和对市县查处大案的督查。市、县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承担起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农业执法工作。
  2、明确农业综合执法的范围和职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执法职能应当由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各自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在县一级,可以与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统一调度管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综合执法在本级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不跨部门综合。综合的职能主要是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仍由原专业管理机构承担。
  3、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要严把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选调等办法从现有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录用执法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要建立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作风纪律锻炼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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