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及保洁服务标准》的通知
(琼建城函[2010]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环卫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公共厕所保洁作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公共厕所卫生水平,建立清洁、优美、文明的公共厕所环境,以适应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和发展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及保洁服务标准》,经专家审查通过,现颁布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市建设处。
联系电话:65396592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及保洁服务标准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省公共厕所运行管理、服务质量和保洁作业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独立式、附属式、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运行管理和服务保洁工作。
2、引用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
《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厕所(简称公厕)
在道路两旁、公共场所或居住区等处设置的供全省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为各自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厕所。
3.2 公厕保洁
是指维护公厕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3.3 运行管理
以持续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保证公厕正常运行、并提供基本服务的活动。
3.4 公厕环境卫生责任区
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负有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区域。
4、公共厕所保洁质量标准
4.1 墙面
4.1.1 公共厕所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及设施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画,墙面应光洁。
4.1.2 公共厕所外墙、屋顶应保持整洁;公共厕所外墙立面每年应清洗或粉饰一次。
4.2 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