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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试点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试点范围。2010年,在全省4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迭部、碌曲、玛曲3个藏区县,参照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待的庆城县以及永登、靖远等6个“三西”县区和瓜州县、玉门市(特困移民集中乡镇)共55个县市区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

  根据试点县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再部署其余省内非扶贫工作重点县市区的重点乡、村及全省面上低收入人口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

  (二)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布执行。扶贫标准,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标准。

  三、重点任务

  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主要从程序、政策和管理3个方面入手,推进衔接工作,做到无缝隙对接。

  (一)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试点县市区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政策的农民,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二)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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