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中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卫生院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五、主要审核关系
(一)第2.1.1项[执业医师]≥(第2.1.1.1.1项[中医执业医师]+第2.1.1.1.2项[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第2.1.1.1.3项[民族医执业医师]);
(二)(第2.1.1.1.1项[中医执业医师]+第2.1.1.1.3项[民族医执业医师])≥第2.1.1.2项[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三)第2.1.2项[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1项[中医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2项[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3项[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四)(第2.1.2.1.1项[中医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3项[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第2.1.2.2项[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五)第2.1.3项[乡村医生]≥第2.1.3.1项(以中医药知识为主的乡村医生);
(六)第2.1.3项[乡村医生]≥第2.1.3.2项(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七)第2.1.3.2项[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第2.1.3.2.1项[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乡村医生];
(八)第2.1.3项[乡村医生]≥第2.1.3.3项(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
(九)第2.2.1项[本科及以上]≥第2.2.1.1[中医〔药〕专业];
(十)第2.2.2项[大专]≥第2.2.2.1项[中医〔药〕专业];
(十一)第2.2.3项[中专]≥第2.2.3.1项[中医〔药〕专业];
(十二)第2.2.4项[无学历]≥第2.2.4.1项[中医〔药〕技术人员];
(十三)第2.3.1项[25岁及以下]≥第2.3.1.1项[中医〔药〕专业];
(十四)第2.3.2项[26-45岁]≥第2.3.2.1项[中医〔药〕专业];
(十五)第2.3.3项[46-55岁]≥第2.3.3.1项[中医〔药〕专业];
(十六)第2.3.4项[56-60岁]≥第2.3.4.1项[中医〔药〕专业];
(十七)第2.3.5项[60岁以上]≥第2.3.5.1项[中医〔药〕专业];
(十八)第2.5项[无资格从业人员]≥(第2.5.1项[运用中医疗法提供服务的人员]+第2.5.2项[运用中西医两法提供服务的人员]);
(十九)(第2.1.1.1.1项[中医执业医师]+第2.1.1.1.2项[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第2.1.1.1.3项[民族医执业医师]+第2.1.2.1.1项[中医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2项[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3项[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第2.6.1项[已参加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数];
(二十)(第2.1.1.1.1项[中医执业医师]+第2.1.1.1.2项[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第2.1.1.1.3项[民族医执业医师]+第2.1.2.1.1项[中医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2项[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第2.1.2.1.3项[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第2.6.2项[已参加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数];
(二十一)第2.7.1项[未来五年本机构拟新进中医药人员总数]≥(第2.7.1.1.1项[本科及以上]+第2.7.1.1.2项[大专]+第2.7.1.1.3项[中专]);
(二十二)第2.7.1项[未来五年本机构拟新进中医药人员总数]≥(2.7.1.2.1[中医类专业]+2.7.1.2.2[中药类专业]);
(二十三)第4.1项[总收入]>第4.1.1项[中药收入];
(二十四)第4.1.1项[中药收入]≥(第4.1.1.1项[中成药收入]+第4.1.1.2项[中药饮片收入]);
(二十五)第5.1[总诊疗人次数]>第5.1.1项[中医诊疗人次数];
(二十六)第5.2项[总处方数]≥(第5.2.1项[中药饮片处方数]+第5.2.2项[中成药处方<包括含中成药的处方>数]);
(二十七)第6.1项[能够运用的中医疗法种数]=(第6.1.1项[药物疗法]至第6.1.9项[蜂疗]中选Y的项数+第6.1.10项至第6.1.12项中已填写技术名称的项数)≤12。
县(区、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相关情况调查表
(县〈区、市〉卫生局)
表 号:中医调查8表
制表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57号
有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
县(区、市)卫生局(盖章)
行政区划代码 □□□□□□
1基本情况
1.1 是否国家级贫困县(Y-是,N-否) □
1.2 是否省级贫困县(Y-是,N-否) □
1.3 全县(区)面积(平方公里) □□□□
2人口状况
2.1 全县(区)总人口 □□□□□□□
2.1.1 其中:城镇人口 □□□□□□□
2.1.2 乡村人口 □□□□□□□
3经济发展状况
3.1 全县(区)生产总值(万元) □□□□□□□
3.2.1 财政收入(万元) □□□□□□□
3.2.2 财政支出(万元) □□□□□□□
3.3.1 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3.3.2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
4 2009年本辖区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
4.1 医疗服务体系状况
4.1.1 全县(区)辖区内医疗机构总数 □□□□□□
4.1.1.1 其中: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数 □□□□□
4.1.1.1.1 内:中医医院 □□□□
4.1.1.1.1.1 内:县级中医医院 □□
4.1.1.1.1.2 地市级中医医院 □□
4.1.1.1.1.3 省部级中医医院 □□
4.1.1.1.2 中西医结合医院 □□□□
4.1.1.1.3 民族医医院 □□□□
4.1.1.1.4 综合医院 □□□□
4.1.1.1.5 中医专科医院 □□□□
4.1.1.1.6 专科医院 □□□□
4.1.1.1.6.1 内:开设中医科的专科医院 □□□□
4.1.1.1.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4.1.1.1.8 社区卫生服务站 □□□□
4.1.1.1.9 乡镇卫生院 □□□□
4.1.1.1.10 门诊部 □□□□
4.1.1.1.10.1 内:中医门诊部 □□□□
4.1.1.1.10.2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
4.1.1.1.10.3 民族医门诊部 □□□□
4.1.1.1.11 村卫生室 □□□□
4.1.1.2 非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数 □□□□□
4.1.1.2.1 内:中医医院 □□□□
4.1.1.2.2 中西医结合医院 □□□□
4.1.1.2.3 民族医医院 □□□□
4.1.1.2.4 综合医院 □□□□
4.1.1.2.5 中医专科医院 □□□□
4.1.1.2.6 专科医院 □□□□
4.1.1.2.6.1 内:开设中医科的专科医院 □□□□
4.1.1.2.7 门诊部 □□□□
4.1.1.2.7.1 内:中医门诊部 □□□□
4.1.1.2.7.2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
4.1.1.2.7.3 民族医门诊部 □□□□
4.1.1.2.8 诊所 □□□□
4.1.1.2.8.1 内:中医诊所 □□□□
4.1.1.2.8.2 中西医结合诊所 □□□□
4.1.1.2.8.3 民族医诊所 □□□□
4.1.1.2.9 其他非政府办医疗机构 □□□□
4.1.2 中医适宜技术推广
4.1.2.1 本地区中医适宜技术推广种数 □□□□
4.1.2.2 本地区中医适宜技术培训总人次 □□□□□□
4.2 继续教育状况
4.2.1 是否成立了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Y-是,N-否) □
4.2.2 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负责人员情况(1-专职,2-兼职,3-无) □
4.2.3 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数量 □□□
4.2.4 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总额(万元) □□□□□□
4.2.5 本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投入总额(万元) □□□□□□
4.3 投入状况
4.3.1 中医事业财政总投入(万元) □□□□□□
4.3.1.1 其中:上级财政补助(万元) □□□□□□
4.3.2 本级财政卫生拨款(万元) □□□□□□
4.3.2.1 其中:中医事业费(万元) □□□□□□
4.3.2.1.1 内:经常性投入(万元) □□□□□□
4.3.2.1.2 专项投入(万元) □□□□□□
4.3.2.1.2.1 内:基本建设投入(万元) □□□□□□
4.4 中医药管理机构状况
4.4.1 县级卫生局是否设立中医股(Y-是,N-否) □
4.4.1.1 县级卫生局是否有中医药工作专职人员(Y-是,N-否) □
5 2009年新农合制度中有关中医药政策落实情况
5.1 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数 □□□□
5.1.1 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相对西医的提高幅度(%) □□□
5.2 纳入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的中成药品种数 □□□□
5.2.1 中成药报销比例相对西药的提高幅度(%) □□□
5.3 中药饮片是否纳入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Y-是,N-否) □
5.4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否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Y-是,N-否) □
5.5 住院报销人次数 □□□□□□□
5.5.1 其中:中医医院住院报销人次数 □□□□□□□
5.6.1 中医医院住院是否降低新农合报销起付线(Y-是,N-否) □
5.6.2 中医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的提高幅度(%)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县(区、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相关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调查范围
本表要求由县(区、市)卫生局填写。
二、调查时段
本表调查时段为2009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除特别指明调查资料时段的指标外,对于“本地区中医适宜技术培训总人次”等时期数据,以2009年全年的数据为准;对于“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数量”等时点数据,以2009年12月31日24时的数据为准。
三、填表要求
(一)数据格式:每一个指标都必须填写,不得有空缺。对于没有相关数据的指标,除有特别说明的外,数值型指标填写“0”(所有数值型指标均不包括小数),选择型指标填写“N”,汉字型指标填写“-”。
(二)填写要求:所有数据都应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对于数值型指标,填写时应注意填在小方框内,右对齐;对于多项选择型指标,填写选项代码时,应按备选项排列次序填写;对于汉字型指标,填写时应尽量清晰、易于辨认,避免潦草。需要对已填数据进行修改的,应先用单横线删除原数据,然后在原数据右边空白处用红色字迹更正,并批注更改者姓名及更改日期。
(三)特别说明
医疗服务体系中医疗机构数量按医疗机构2009年12月31日24时的类别代码统计。
四、主要审核关系
(一)第2.1项[全县(区)总人口]≥(第2.1.1项[城镇人口]+第2.1.2项[乡村人口]);
(二)第4.1.1项[全县(区)辖区内医疗机构总数]=(第4.1.1.1项[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数]+第4.1.1.2项[非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数]);
(三)第4.1.1.1项[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数]≥(第4.1.1.1.1项[中医医院]+第4.1.1.1.2项[中西医结合医院]+......+第4.1.1.1.11项[村卫生室]);
(四)第4.1.1.1.1项[中医医院]≥(第4.1.1.1.1.1项[县级中医医院]+第4.1.1.1.1.2项[地市级中医医院]+ 第4.1.1.1.1.3项[省部级中医医院]);
(五)第4.1.1.1.6项[专科医院]≥第4.1.1.1.6.1项[开设中医科的专科医院];
(六)第4.1.1.1.10项[门诊部]≥(第4.1.1.1.10.1项[中医门诊部]+第4.1.1.1.10.2项[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第4.1.1.1.10.3项[民族医门诊部]);
(七)第4.1.1.2项[非政府办医疗机构总数]≥(第4.1.1.2.1项[中医医院]+第4.1.1.2.2项[中西医结合医院]+......+第4.1.1.2.9项[其他非政府办医疗机构]);
(八)第4.1.1.2.6项[专科医院]≥第4.1.1.2.6.1项[开设中医科的专科医院];
(九)第4.1.1.2.7项[门诊部]≥(第4.1.1.2.7.1项[中医门诊部]+第4.1.1.2.7.2项[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第4.1.1.2.7.3项[民族医门诊部]);
(十)第4.1.1.2.8项[诊所]≥(第4.1.1.2.8.1项[中医诊所]+第4.1.1.2.8.2项[中西医结合诊所]+第4.1.1.2.8.3项[民族医诊所]);
(十一)第4.3.1项[中医事业财政总投入]≥第4.3.1.1项[上级财政补助]
(十二)第4.3.2[本级财政卫生拨款]≥第4.3.2.1项[中医事业费];
(十三)第4.3.2.1项[中医事业费]≥(第4.3.2.1.1项[经常性投入]+第4.3.2.1.2项[专项投入];
(十四)第4.3.2.1.2项[专项投入]≥第4.3.2.1.2.1项[基本建设投入];
(十五)第5.5项[住院报销人次数]≥第5.5.1项[中医医院住院报销人次数]。
地市级以上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相关情况调查表
(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中医处,地〔市、州〕卫生局)
表 号:中医调查9表
制表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57号
有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中医处(签章)
省(区、市) 地(市、州)卫生局(签章)
行政区划代码 □□□□□□
1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1.1 行政级别 □
1厅级 2副厅级 3正处级 4副处级 5正科级 6副科级 7其他
1.2 下设部门(以下:Y-是,N-否)
A办公室 □ B人事部门 □ C规划财务部门 □ D政策法规部门 □
E医政部门 □ F科技部门 □ G教育部门 □ H其他 □
1.3 编制人数 □□□
1.4 实有人数 □□□
1.5 下设直属单位数 □□□
1.5.1 其中:医疗机构 □□ 1.5.2 研究机构 □□
1.5.3 教育机构 □□
2 2009年本辖区中医事业发展概况
2.1 投入状况
2.1.1 本级财政卫生拨款(万元) □□□□□□□
2.1.1.1 其中:中医事业费(万元) □□□□□□□
2.1.1.1.1 内:经常性投入(万元) □□□□□□□
2.1.1.1.2 专项投入(万元) □□□□□□□
2.1.1.1.2.1 内:基本建设投入(万元) □□□□□□□
2.1.2 中医经费是否计划财政单列(Y-是,N-否) □
2.2 医疗情况
2.2.1 本级重点中医专科(病)数 □□□□
2.2.2 重点中医专科(病)建设本级财政投入总额(万元) □□□□□□□
2.3 教育情况
2.3.1 本级中医药重点学科数 □□□
2.3.2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本级财政投入总额(万元) □□□□□□□
2.3.2.1 其中:教育部门(万元) □□□□□□□
2.3.2.2 中医药(卫生)部门(万元) □□□□□□□
2.3.3 继续教育
(注:标记星号指标只需地〔市、州〕卫生局填写,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必填写)
2.3.3.1 是否成立了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Y-是,N-否) □
2.3.3.2 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负责人员情况(1-专职,2-兼职,3-无) □
2.3.3.3 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数量 □□□
2.3.3.3.1 其中:理论培训基地数量 □□□
2.3.3.3.1.1 内:2009年开展培训工作的基地数量 □□□
2.3.3.3.2 其中:临床实践基地数量 □□□
2.3.3.3.2.1 内:2009年开展培训工作的基地数量 □□□
2.3.3.4 2009年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公布数 □□□
2.3.3.5 2009年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总额(万元) □□□□□□
2.3.3.6 2009年本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投入总额(万元) □□□□□□
2.4 科研情况
2.4.1 科技管理情况
2.4.1.1 科技管理机构情况 □
1独立处室 2无独立处室但有专人管理 3兼职管理
2.4.1.2 科技管理的人员数(人)????????? ?? □□
2.4.1.2.1 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管理人员数 □□
2.4.1.2.2 具有本科学位的管理人员数 □□
2.4.1.2.3 其中:具有中医药专业背景的人员数 □□
2.4.2 2009年本地区拥有的本级中医药研究平台
序号
| 2.4.2.1研究平台名称
| 2.4.2.2所属机构名称
| 2.4.2.3认定部门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 …… ……
|
(注:认定部门填代码:1政府;2卫生;3中医药;4教育;5科技;9其他)
2.4.3 2006-2009年本级立项的中医药科研课题数(项) □□□
2.4.3.1 其中:中医临床研究项目数 □□□
2.4.3.2 中药研究项目数 □□□
2.4.3.3 中医药基础研究项目数 □□□
2.4.4 2006-2009年本级立项课题资助总经费(万元) □□□□□□
2.4.4.1 其中:中医临床研究项目经费 □□□□□□
2.4.4.2 中药研究项目经费 □□□□□□
2.4.4.3 中医药基础研究项目经费 □□□□□□
3 2009年医疗保险制度中有关中医药政策落实情况
3.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1.1 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数 □□□□*
3.1.1.1 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相对西医的提高幅度(%) □□□*
3.1.2 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药品报销目录的中成药品种数 □□□□*
3.1.2.1 中成药报销比例相对西药的提高幅度(%) □□□*
3.1.3 中药饮片是否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药品报销目录(Y-是,N-否) □*
3.1.4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否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报销范围(Y-是,N-否) □*
3.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2.1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数 □□□□*
3.2.1.1 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相对西医的提高幅度(%) □□□*
3.2.2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药品报销目录的中成药品种数 □□□□*
3.2.2.1 中成药报销比例相对西药的提高幅度(%) □□□*
3.2.3 中药饮片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药品报销目录(Y-是,N-否) □*
3.2.4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Y-是,N-否)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地市级以上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相关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调查范围
本表要求由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地(市、州)卫生局填写。
二、调查时段
本表调查时段为2009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除特别指明调查资料时段的指标(如2006-2009年本级立项的中医药科研课题数)外,对于“本级财政卫生拨款”等时期数据,以2009年全年的数据为准;对于“实有人数”等时点数据,以2009年12月31日24时的数据为准。
三、填表要求
(一)数据格式:每一个指标都必须填写,不得有空缺。对于没有相关数据的指标,除有特别说明的外,数值型指标填写“0”(所有数值型指标均不包括小数),选择型指标填写“N”,汉字型指标填写“-”。
(二)填写要求:所有数据都应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对于数值型指标,填写时应注意填在小方框内,右对齐;对于多项选择型指标,填写选项代码时,应按备选项排列次序填写;对于汉字型指标,填写时应尽量清晰、易于辨认,避免潦草。需要对已填数据进行修改的,应先用单横线删除原数据,然后在原数据右边空白处用红色字迹更正,并批注更改者姓名及更改日期。
(三)特别说明
表中标记星号的指标由地(市、州)卫生局填写,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必填写。
四、主要审核关系
(一)第1.5项[下设直属单位数目]≥(第1.5.1项[医疗机构]+第1.5.2项[研究机构]+第1.5.3项[教育机构]);
(二)第2.1.1项[本级财政卫生拨款]≥第2.1.1.1项[中医事业费];
(三)第2.1.1.1项[中医事业费]≥(第2.1.1.1.1项[经常性投入]+第2.1.1.1.2项[专项投入]);
(四)第2.1.1.1.2项[专项投入]≥第2.1.1.1.2.1项[基本建设投入];
(五)第2.3.2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本级财政投入总额]≥(第2.3.2.1项[教育部门]+第2.3.2.2项[中医药<卫生>部门]);
(六)第2.3.3.3项[本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数量]≥(第2.3.3.3.1项[理论培训基地数量]+第2.3.3.3.2项[临床实践基地数量]);
(七)第2.3.3.3.1项[理论培训基地数量]≥第2.3.3.3.1.1项[2009年开展培训工作的基地数量];
(八)第2.3.3.3.2项[临床实践基地数量]≥第2.3.3.3.2.1项[2009年开展培训工作的基地数量];
(九)第2.4.1.2项[科技管理的人员数]≥(第2.4.1.2.1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管理人员数]+第2.4.1.2.2项[具有本科学位的管理人员数]);
(十)第2.4.1.2项[科技管理的人员数]≥第2.4.1.2.3项[具有中医药专业背景的人员数];
(十一)第2.4.3项[2006-2009年本级立项的中医药科研课题数]≥(第2.4.3.1项[中医临床研究项目数]+第2.4.3.2项[中药研究项目数]+第2.4.3.3项[中医药基础研究项目数]);
(十二)第2.4.4项[2006-2009年本级立项课题资助总经费]≥(第2.4.4.1项[中医临床研究项目经费]+第2.4.4.2项[中药研究项目经费]+第2.4.4.3项[中医药基础研究项目经费])。
中医基本现状调查有关指标解释
一、基本信息
1、医疗机构: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于医疗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要求填报,如人员、经费和工作量不能与上级单位分开,仅要求填报基本情况,其他数字计入上级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不要求填报,分支机构数字计入上级机构。
2、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3、组织机构名称:指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要求填写第一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4、机构属性代码:经济类型代码采用《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
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采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1999)》。
设置/主办单位代码:1-卫生行政部门,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已移交卫生行政部门的红十字会医院按“1”编码。2-其他行政部门,指公安、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3-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有、台港澳投资、国外投资等经济类型企业。4-事业单位。5-社会团体。6-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7-个人,不包括私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
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1-中央属,即部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省辖市(地区、州、盟、直辖市区)属,即省辖市即地级市;4-县级市(省辖市区)属,包括地(州、盟)辖市;5-县(旗)属,包括自治县;6-街道属;7-镇属;8-乡属;9-其他。由县卫生局主管的乡镇卫生院编码为“5”,由县级市或区卫生局主管的乡镇卫生院按“4”编码。
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即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6、注册资金:医疗机构办理开业时登记的注册资金。
7、单位地址: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8、医院办公室电话:填写电话号码时应将地区号和余下号码分别以短横线为中心,分别向两边扩展,数字应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9、单位成立时间:填表时应当具体到月份。医疗机构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登记为当前类别医疗机构的时间。
10、医院等级:依据主管部门评定结果填写,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等次分为甲等、乙等、丙等、未定。
11、是否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指本机构在2009年12月31日时,是否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12、是否新农合定点机构:指本机构在2009年12月31日时,是否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13、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14、医院信息系统:系统建设应基本达到《
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要求。
医生工作站:指协助医生完成门诊医疗及病房医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护士工作站:指协助病房护士对住院患者完成日常护理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药品管理系统:指协助整个医院完成对药品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病案统计系统:指管理病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二、人员情况
15、在岗职工数:按2009年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多点执业医师一律计入第一执业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不再计入第2、3执业单位在岗职工人数。
16、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17、执业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18、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依法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19、执业助理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20、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21、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指卫生技术人员中,通过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或确有专长考核,并取得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22、注册护士:指依法取得注册护士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23、具有中医护理学相关专业学历的护理人员:指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中医职业学校、高等本专科中医院校护理专业学历,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
24、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护理人员:指不具有中医护理学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接受过100个学时以上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护理技术人员。
2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6、见习医师: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中医见习医师指中医学专业的见习医师。
27、学历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已取得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学历证书的人员。以2009年12月31日已取得的最高学历证书为依据统计人员数。
28、职称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取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2009年12月31日已取得的最高职称为依据统计人员数。
29、年龄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对各年龄段按照2009年12月31日的实际年龄统计人员数。
30、无资格从业人员:指未取得任何执业资格,但在医疗机构中实际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人员。
31、参加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人数:是指本单位人员参加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且以中医内容为主,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的人数。
32、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培训的人员:指不具有中医药类院校专业学历的人员接受过100个学时以上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技术人员。
33、乡村医生:指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
34、以中医药知识为主的乡村医生:指主要运用中医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的乡村医生。
35、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指能够利用中医和西医两种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的乡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