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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0]9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园林局,各县(市)建设局: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是城市实施园林绿化建设的龙头和依据,不能将《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简单替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县,要尽快启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已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县,经评估不符合节约型园林建设和不能满足防灾避险要求的,要对原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修编。
  二、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要坚持思维超前、立足长远;全面增绿、突出重点;科学布局、塑造精品的原则。要将节约型园林建设理念贯穿于绿地系统规划各阶段并保证满足防灾避险功能的要求。
  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及其它相应规划相衔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四、在编制绿地系统规划过程中,上一级政府的园林主管部门应给与技术指导。在形成规划讨论稿时,应征求上一级园林部门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在对规划稿进行论证之前,需报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五、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报请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建设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如认为必要,可报请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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