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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建[2010]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政策规定,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鄂墙办[2008]20号)。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墙材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革节能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资料初审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组成新型墙体材料初审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墙革节能办报省墙革节能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及行业专家,组成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查与复核。省墙革节能办根据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对审定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及企业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颁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
  二、严格执行认定程序和标准。各级墙革节能办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依照《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申报审查,严格把关,不得扩大产品范围。要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以及认定结果等情况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省墙革节能办要对认定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条件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取消其认定资格。
  三、认真落实认定产品的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可以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经认定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文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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