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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财经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3、加强技术指导,搞好村镇建设服务。各级住建责任工作部门要强化部门责任,以《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设计导则》、《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等为技术支撑体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具体组织和指导试点乡镇各类规划的编制,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房建设、危房改造和村庄环境整治的实施方案,落实好农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勘察设计、质量指导监管、产权登记以及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为农民建房免费提供通用图集和技术咨询,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节约用地、功能齐全、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住宅。
  三、保障措施
  1、明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用途。为支持试点乡镇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镇区内道路、绿化、供排水管网、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每年每乡镇安排50万元,确保专款专用,并提高使用效率;每年每乡镇确定建制村总数三分之一的村庄,省里按每村10万元的额度核定村庄环境整治补助资金,可整合用于中心村或农村新社区的建设,及纳入年度村庄整治范围的村庄内道路、排水、绿化、路灯、垃圾收集点、公厕、农房立面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后,由县(市、区)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2、落实规划编制任务。试点乡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应于2010年8月底以前编制完成,镇区主要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于2011年6月底以前编制完成,报省住建厅备案,省住建厅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试点乡镇所有村庄规划应于2010年10月底以前全部编制完成,并报市州住建委(规划局)备案。
  3、项目的申报和备案管理。
  (1)申报程序
  试点乡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商县(市、区)建设局确定后,报市州住建委初审,由市州住建委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村庄环境整治项目、中心村或农村新社区建设项目,由试点乡镇初选,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州住建委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
  (2)申报时间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庄环境整治项目、中心村或农村新社区建设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5日以前,由市州住建委汇总后报省住建厅。
  (3)有关要求
  以上村镇类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原则上在县(市、区)履行,省住建厅对项目建设实行备案管理。各市州住建部门和农办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省住建厅和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将不定期开展工作检查督办。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的,将通过各种形式予以鼓励、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将调整出新农村建设试点乡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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