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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10]22号)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日,国内相继发生多起船舶相撞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事故。 4月30 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水域“清江八号”滚装船相撞造成9人死亡、6人失踪的“4.21”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5月14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召开了全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全面开展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检查进行了专项部署。我省去冬今春雪雨较多,河流水位较高、流速较快,水上交通运输陆续进入繁忙季节,水上旅游客流逐渐增加。目前,全省主汛期即将到来,为做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吉政发[2005]23号)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企业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完善事故防范机制,严肃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及时解决扰乱航行秩序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二、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各地要充分利用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专业知识更新培训等有利时机,针对“4.21”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宣传违章操作、冒险航行引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带来的危害,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抗御风险能力。

  三、严格安全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今年的气候特点和水情,各地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水上交通特点,查找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对辖区水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造册,能现场整改的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实施动态、全程跟踪管理,确保各类隐患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对因隐患排查不到位或整改措施不落实而引发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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