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搬迁,有效治理
对危重险点的地区,特别是学校、居民点等,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搬迁或工程治理。经委、财政、民政、国土、交通、电业、水利、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对群众的搬迁和工程治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主动配合各乡镇政府完成搬迁和工程治理。
4、编制《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下称《群众转移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群众转移预案》。内容包括:汛期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和转移对象;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应急响应;转移工作的实施,包括应急发布信号、转移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或者安全地带;保障措施,包括生活安置及供给、医疗防疫、治安保卫等。并将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到灾情明确,防止措施明确,防灾责任明确。
5、落实五项制度
(1)汛期值班制度。在汛期,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凡逢雨天,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2)汛期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五月底前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平安度汛。检查内容:
①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灾机构的建立、有关部门防灾负责人、村级防灾责任人的确定及其工作职责、联系方式,危险点监测(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联系方式),汛期、灾期的防御措施;防灾制度和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完善;防灾信息网络的建立、主要地灾点的确定和防范。危险区群众的防灾科普知识的普及情况。
②各级对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 “防灾明白卡”和“群众避险明白卡”的发放;警戒区域的划定;警示牌的设立;村(居)汛期地质灾害群众转移预案;现场调查、调查报告的文图表、结论及处理意见等。
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指导,对山体裂缝、不稳定斜坡,应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填夯裂缝、修建截水沟、改坡减载、边坡加固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3)险情巡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危重险点的巡查,对已确定的危重险点地区要予以公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危重险点包括:已出现开裂、变形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极有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未出现开裂、变形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在暴雨等作用下容易发生地质灾害、需要实施人员转移的高陡边坡、山边河边、低洼地带、旅游景区、矿山等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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