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城乡环境迎接50大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内容进行考核。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27、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设廉租住房4984套,其中:市区2000套、西吉县780套、隆德县1400套、泾源县200套、彭阳县604套;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8934户,其中:市区3500户、西吉县2700户、隆德县1575户、泾源县525户、彭阳县634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6万平方米,其中:市区3万平方米、西吉县0.6万平方米、隆德县0.7万平方米、彭阳县2.3万平方米;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1427户,其中:市区1000户、隆德县427户。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国土局、各县(区)政府。
28、完成农村危房危窑改造7650户,其中:原州区1000户,西吉县2000户,隆德县2500户,泾源县1050户,彭阳县1100户;完成综合整治旧村9个,其中:原州区5个,隆德县4个。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一)征地补偿费规范兑付工作和工程拖欠款清欠工作。
29、按照
土地管理法“两公告一登记”要求做好征地告知相关工作;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要求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征地报件依法批准后,土地补偿、安置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征地补偿安置金。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县(区)政府。
30、工程拖欠款清欠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四、社会管理考核指标
(十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1、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以内,其中:原州区11.6‰以内,西吉县13.6‰以内,隆德县9.6‰以内,泾源县12.6‰以内,彭阳县10.6‰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8‰以内,其中:原州区16.4‰以内,西吉县18.6‰以内,隆德县14.8‰以内,泾源县18.6‰以内,彭阳县15.4‰以内;计划生育率达到83%以上,原州区87%以上,西吉县78%以上,隆德县89%以上,泾源县81%以上,彭阳县88%以上。牵头单位:市计生局;责任单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