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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四)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加快制定《固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把“能评”作为项目前置条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达到“能评”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实施十大重点节能项目,在冶金、建材。化工和电力等高载能行业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新技术以及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全市各供热企业要积极开展供热设备的节能改造,各县城要在1-2年内对各类10吨以下的小锅炉进行拆除,实行集中供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节能资金投入,积极申报争取国家节能技改资金支持,各金融部门要增加对节能降耗项目的信贷支持。
  (六)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 2010年全市将关闭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煤窑、20万吨以下的机立窑和0.5万吨产能的小淀粉,固原市区内10吨以下的各类小锅炉年内必须予以拆除,并入供热大网。各县(区)要尽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目录的产品产能组织提前淘汰、立即关停,争取6月底前进行验收。对主动淘汰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能,转产“五优一新”产业或配套项目的企业,在项目核准、资金安排、土地征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七)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对于重点用能企业,依据季度能耗占总目标比例,分步骤、分程度,适时对部分高耗能产品实行行业限产、停产政策。对个别重点能耗企业特别是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自治区能耗限额、没有取得行业准入资格的原材料型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要实施停产。
  (八)控制建设交通能耗。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行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加强建筑节能执法监督,推行民用建筑能效公示、测评和标识,切实提升新建项目节能标准比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严格控制实载率较低客运线路的运力投入。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九)加强公共领域节能。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加强空调、电梯等设施运行调节,淘汰高耗能灯具和办公设施,控制和压缩公务车辆规模,降低公务车辆油耗。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开展“绿色照明”行动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对重点用能部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公共机构和公共设施的能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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