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廉政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廉政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卫政发〔2010〕65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廉政效能建设九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中卫市人民政府廉政效能建设九项制度

  为加强政府廉政建设,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建设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一)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下称代建项目),一律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

  (二)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三)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资金来源于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和本市财政预算内外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分为三类:一类是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类是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三类是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农业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