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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二)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间计划内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三)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价廉的特色优势,对自治区确定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提高5%的补偿比例。

  (四)对自治区内各市、县(区)确定的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相互确认。辖区内参合农民因外出务工、上学、走亲访友等情况,在区内各市、县(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本市辖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报销。

  (五)参合农民在住院报销时,报销费用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偿。

  (六)一年内没有享受新农合基金补偿的参合农民,由乡镇卫生院提供一次健康体检,保证参合农民无病也受益。

  (七)外伤病人在二级医疗机构下浮10%,在三级医疗机构下浮5%。外伤病人如同时参加商业保险,报销后只能提供一份病历资料和发票的复印件,但患者必须提供商业保险合同,否则不予复印或签章。

  (八)外伤病人入院时如隐瞒受伤真实情况,骗取补偿资金,经核查属实者,除全额退还报销资金外,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一年内不得享受新农合补偿。

  六、不予报销范围

  (一)住院期间的取暖费、赔偿费、会诊费、交通费、救护车费等非医疗性费用。

  (二)安装假肢、假眼、镶牙、配镜以及美容、整形手术所用的固定、矫形器材等费用。

  (三)因工(公)伤、酗酒、打架斗殴、刑事肇事等以及由于自身故意造成的自身伤害如吸毒、服毒、自残、自杀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四)医疗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交通事故由责任人支付的医药费用。

  (五)滋补药品、营养品、保健品、非医疗性材料和二级医院单价在3000元以上、三级医院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特殊材料费用。

  (六)自己申请所做的各种检查和使用的各种药品费用。

  (七)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诊疗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和诊疗费用。

  七、建立费用控制机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建立费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定期考核。同时积极创新管理方法和费用支付方式,创造条件在二级医疗机构开展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试点。在一级医疗机构积极探索门诊费用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确保新农合补偿方案健康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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