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基金补偿坚持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的基金分配原则;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补偿适度的原则;坚持大病大受益、小病小受益、无病也受益的原则。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一)门诊补偿办法
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在辖区内定点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定点村卫生室就医,均可享受补偿。(定点村卫生室限于本镇(乡)参合农民)
1、普通门诊
(1)全年家庭成员每人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200元。
(2)补偿比例:35%。
(3)次均费用控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平均每处方金额控制在30元以内,村卫生室平均每处方控制在20元以内。
2、慢性病、特定病门诊
(1)补偿比例:45%。
(2)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单位可放宽到市级医疗单位。全年累计封顶补偿2000元。特定病门诊定点单位可放宽到区内、外三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全年累计封顶补偿3000元。
(二)住院补偿办法
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补偿。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补偿比例不同,级别越高的医疗机构起付线越高,补偿比例越低。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高于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低于定点医疗机构。
1、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农民自付。具体标准为: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服务中心):350元。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市内、外非定点医疗机构:65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8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服务中心):65%。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55%(市辖区外40%)。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30%。
市内、外非定点医疗机构:25%。
3、住院封顶线:30000元。
五、其他特殊政策
(一)对孕产妇分娩给予定额补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90号)精神,对计划内孕产妇在区、市(县)级医院住院分娩(含剖宫产术)的,新农合基金每例支付600元,在乡级住院分娩的,新农合基金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