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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149号)


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0年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2010年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卫农卫[2009]35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沙坡头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根据《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宁卫农卫〔2009〕52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和提高保障水平相结合。坚持立足区情、统筹兼顾的原则,促进我市沙坡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筹资水平

  从2010年开始,辖区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农民个人缴纳30元。区、市财政补助仍按原承担比例执行,即自治区财政对山区镇(乡)和川区的移民吊庄村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54元,市财政补助6元;对川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36元,市财政补助24元。

  三、补偿模式及基金分配

  辖区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原则上每人在总筹资中用于住院统筹110元、门诊统筹40元。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可调剂使用。

  四、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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