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遵义市政府关于转发《遵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信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和媒体,在全市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各金融机构要利用重要节假日或各种大型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诚信宣传,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把信用建设与农民发家致富结合起来,全面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观念,努力把信用文化潜移默化为广大农民群众意识和社会形态,营造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思想基础。

  (三)加强农村信用制度的建设。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依法收集、整理、保存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与农村信用社已建立的农户经济档案信息对称,金融部门可随时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化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同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提高其失信成本,以此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四)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对企业、集体、个人逃废债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屡次催收仍故意不偿还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收。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清收。在打击逃废债工作中,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五)建立农村金融信用工程考核和奖惩制度。

  对市、县、乡(镇)信用工程工作,实行层层考核,对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将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对创建信用工程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信用社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

  (二)全面清理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的限制性政策,积极引导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村医疗、保险等部门将涉农资金到农村信用社开户,除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规定外,不得对财政资金、新农合资金、医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资金等在农村信用社开户设置限制政策;对已经在农村信用社开设账户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转出或销户。

  (三)农村信用社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要按照“取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的要求,大力组织资金,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功能,尽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要求。要通过创建“信用县”和“信用乡(镇)”活动,与社会各界服务对象之间加强沟通,在优质高效的服务中求得自身又好又快发展。要认真落实信用农户(个体商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享有的“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政策,以点促面,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在全市广泛深入开展,从根本上破解农村发展投入不足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两难”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