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药监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大力开展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及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行为。
(六)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工业和能源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政府指定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七)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卫生部门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照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按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规范管理。
(八)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工业和能源部门、中药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业改造、兼并、重组,支持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加大对全市中药产业的支持力度,培育、规范医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药监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药品生产经营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通过证件换发、注册评审、管理认证等行政手段,优化医药资源配置,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九)深入推进药品安全示范街创建活动。在认真总结去年开展药品安全示范街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各地结合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积极开展药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制定统一规范的创建标准,努力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药品安全整治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各县、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