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药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加强对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药包材等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深入推进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管理工作,加强对高风险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以及中药饮片、药包材的管理,完善质量授权人和派驻监督员制度。加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跟踪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药械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药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械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邮购药品经营行为,推行药品电子监管,完善电子监管制度,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严格产品召回制度。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各地加强卫生、公安、经贸、药监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制售假药工作合力,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及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中药材、中药饮片参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药品打假区域、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检查和产品抽验,畅通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和信访渠道,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核查投诉举报案件,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药黑窝点、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四)狠抓药品违法广告整治。工商、药监部门在加强药品广告日常监管,建立药品广告案件查办联系通报制度的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并结合省工商局等12部门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12部委《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工商广〔2010〕2号)要求,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新闻媒体发布虚假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广告主办者,依法追究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