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10月)
各县、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集中进行排查,并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前,各县、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排查的基础上,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流域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等手段集中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各县、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区(市)要对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10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任务。为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的各项重点工作逐一落实。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全面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要予以通报。各县、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