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运行机制
1.按照省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以市人民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集中受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公安局除外)、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应当受理的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公安局除外)、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如有申请人向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该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接受转送后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
(1)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依法应予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直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变更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报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一般重大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专业性较强和难度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等案件,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并报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关注的重特大案件或者市长认为必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中止、延期、终止以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处理,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相关文书。
3.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常任委员和根据审议案件的需要及专业特长选定的非常任委员参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