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和协调召开联席会议,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六)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督促劳动教养场所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积极开展戒毒劳教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工作,有效防范职业危害。
(四)组织开展司法系统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把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提升队伍安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五)督促戒毒劳教场所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加大安全生产保障经费投入。
(二)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及时拨付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三)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及落实情况实施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技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专款专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六)深入开展财政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升队伍安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
(六)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
(七)指导、监督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做好农民工安全技能和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加强直属院校、职业教育的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所需的专门人才。
(四)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单位教育设施安全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五)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七)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