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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公路、水路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辖内河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假牌、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六)强化道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负责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公路危险路段有计划进行改造。

  (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九)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遵义煤监分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市应急办职责

  (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二)负责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的组织建设,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督促、检查和指导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监测、监控、处置等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三)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涉及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职责

  (一)督促指导各县、区(市)行政监察机关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积极配合开展好对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行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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