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能源行业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创新,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
(三)严格按照国家、省批准的煤炭矿区规划,审核新开办煤矿企业准入条件,协同相关部门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负责煤炭生产资格准入许可审查及监管工作,煤矿矿长资格准入许可审查及监管工作;负责煤炭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我市煤炭行业大煤矿兼并重组、托管、帮扶小煤矿产业体系建设。
(五)贯彻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规,加强民用爆炸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七)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八)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九)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十)督促所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严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发牌、发证、安全技术检验、考核等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关口;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已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出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并提出治理措施和意见;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大型客、货运输车辆应用行驶记录仪、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测监控系统、GPS等,加强动态监管。
(二)负责对全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五)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督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GPS系统,推动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设施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