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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监督工矿商贸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协助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生产安全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贯彻落实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政策的具体措施;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煤矿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对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督促煤矿企业对煤矿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承担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颁证管理工作;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从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安委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奋斗目标、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发展。

  (二)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尽可能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四)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对不符合我市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市工业能源委职责

  (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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