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4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
遵义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遵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市安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其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指导和协调,并接受市安委会工作监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七条 市安委会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县、区(市)和市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重点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标准、规范性文件,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遵义军分区、遵义武警支队、遵义消防支队以及预备役部队等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市安委办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安委会和市安委办的文电、会务、联络、档案、保密和督查工作。
(二)统计、分析各类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监督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和综合工作落实情况。
(四)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牵头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五)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推广,负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章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第九条 遵义市安全监管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