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3日前,应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和会议议程等文件材料送达参会委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审理组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焦点;
(四)案件审查组有分歧意见或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体讨论的,须写明各种不同意见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复议决定结果的不同情况,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组汇报案情及审理意见;
(二)主持人就案件的审理提出应当审议的事项;
(三)参会委员就案件的审理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就案件的处理进行表决;
(五)由主持人总结审议情况并按表决结果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
(六)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实际到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后继续审议。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于会议结束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会议主持人签署。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记录制作,并载明参会委员对案件审议的情况及审议结果。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于会议结束后制作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印发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签后,由案件审查组加盖“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