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环境统计体系。
1、2010年3月底,完成全县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任务。及时上报数据,并通过上级环保部门验收。
2、2010年3月底,完成全县“十二五”各类污染物排放基数核定任务,确定本县“十二五”各类污染物排放计划。
3、认真执行环境统计工作制度,按时完成本县环境统计年报工作任务。
4、认真执行国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组织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全县年度污染物排放季报、年报任务。
(七)加强污染减排基础管理
1、认真执行污染减排月报制度:按照国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坚持月测月报制度,每月至少对当年确定的减排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一次监测,并及时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2、定期开展减排项目监督检查:每月对减排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监察,并将监察笔录和质量核查记录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3、建立污染减排项目基础档案:对列入市年度污染减排计划中本辖区的污染减排项目,县环保部门要及时收集项目可研、论证、审批、立项、招投标、建设记录、试运行、验收、正式运行、监测、监察、日常管理等系统资料,建立档案,及时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管理
(一)及时召开污染减排工作会议;下达工作任务,分解减排任务指标,与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
(二)制定污染减排考核办法;半年进行督查检查,年底考核,推行减排考核“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年底业绩考核挂钩。
(三)2010年12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本当年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加强对重点减排项目、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海原县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一)到2010年底,削减二氧化硫118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