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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浙土资函〔2010〕16号)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地勘局、浙江煤炭地质局、各有关地勘单位:

  根据《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9〕176 号)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编制了《2010 年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按立项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立项申报工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2010年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根据《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9〕176 号)有关规定,现就2010 年地勘基金项目申报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的勘查矿种

  2010 年度地勘基金重点支持铜、铅、锌、金、银、铀、铁、地热等矿种的勘查。

  二、项目申报的一般要求

  1.勘查项目应具有较好的找矿前景,远景规模应达到中-大型。

  2.工作程度原则上到普查。勘查工作方案应选择适合本矿区的地质特点,采用经济、合理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设计实物工作量。项目工作周期一般为2~3 年。

  3.承担固体矿产勘查项目,须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承担地热勘查项目,须具有乙级以上液体矿产勘查资质。

  4.对于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可以独立投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予投入。

  三、项目申报组织与初审

  1.省地勘局所属地勘单位申请的项目由省地勘局组织

  初审和申报,其他地勘单位申请的项目由浙江煤炭地质局组织初审和申报。

  2.项目初审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具有勘查及开发利用前景,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组织实施是否可行等。

  四、成果处置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没有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已查明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对合作投资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成果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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