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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6日)废止

上海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通知


各外资研发中心: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现就设立在上海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可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2、研发费用条件

  (1)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且成立两年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且成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3)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年来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研发经费支出是指研发中心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包括: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研发设备支出及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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