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定给中资企业的指标仅限于其借入的签约期限不超过一年(含)的短期外债。中资企 业指标项下短期外债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为其核定的指标。
(四)中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五)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须严格按照现行短期外债管理有关规定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开立 外债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核准。
六、其他要求按照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联系人:胥良、丁倩兰;联系电话:58845350、 58845331。特此通知。
附件:1.2010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通知书(略)
2.境内机构2010年度第季度末短期外债执行情况明细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2:
境内机构2010年度第__季度末短期外债执行情况明细表
填制单位名称(公章): 机构代码: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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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短债指标(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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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长期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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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短债余额(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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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标控制短债余额(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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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使用率(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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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以上L/C余额(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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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以上海外代付余额(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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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机构和150万美元以上非居民个 ┃ ┃
┃人外汇存款余额(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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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拆借等其他纳入指标管理的短债 ┃ ┃
┃余额(7) ┃ ┃
┣━━━━━━━━━━━━━━━━━╋━━━━━━━┫
┃非指标控制短债余额(8) ┃ ┃
┣━━━━━━━━━━━━━━━━━╋━━━━━━━┫
┃90天以下L/C余额(9) ┃ ┃
┣━━━━━━━━━━━━━━━━━╋━━━━━━━┫
┃90天以下海外代付余额(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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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美元以下非居民个人外汇存款余 ┃ ┃
┃额(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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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纳入指标管理的短债余额 ┃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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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指标(是/否)(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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