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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10]79号)


上海相关中外资银行: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10年度短期 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2010年度(执行时间 为2010年指标下达之日至2011年新指标下达之日,下同)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 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外汇局从服务经济增长、支持贸易融资、防范外部金融风险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角度出发 核定短期外债指标。金融机构的指标核定综合考虑短债指标历史情况及使用率、外汇资本金或营运 资金等因素。为优化指标分配结构,提高指标使用效率,对于存在指标基数较高、境内代付、超过流动性需要将大量外汇资金拆放给其它机构以及指标使用率较低等情况的金融机构予以适当调减;对于重点发展贸易融资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对于短债余额波动性较大的银行原则上以调剂指标方式满足临时性需要。
  二、各金融机构2010年度指标见附表。对于指标调减的境内机构,如在调减之日借款人纳入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已经超过新核定指标,应在2010年7月20日前将实际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 余额调减到新核定指标之内。
  三、境内机构应严格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外债管理规定借入、使用和偿还外债,并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办理外债登记。
  四、境内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合理使用短期外债指标,并在每季度后六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报送《境内机构20lO年度第季度末短期外债执行情况明细表》(格式有所变化,以附表2为准) 。
  五、关于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
  (一)辖内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可申请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二)核定指标的中资企业须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的行业,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 强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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