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路,有利于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开展。
2.坚持改革创新,理顺关系,有利于适应路网快速发展,保持我省高速公路良好形象。
3.坚持分工协作,规范管理,有利于发挥所有路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4.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有利于尽快形成新的管理模式,保持队伍稳定和工作连续性。
四、实施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豫政办〔2009〕69号文件和省厅2月22日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职责,明确分工
1.省交通运输厅和厅高管局签署行政执法委托书,厅高管局受省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人员转岗从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队伍稳定工作,加强队伍的有机融合和业务衔接,做好业务管理、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
2.加快落实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职责。按照豫政办〔2009〕69号文和各市编委文件,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受各省辖市交通局(委)委托,从事市域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主要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路政执法工作,做好建筑控制区管理,路政许可项目初审等有关工作,并与原有路政队伍共同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主要工作任务详见附件1)。
3.原有路政队伍按照各自管辖路段范围,继续做好路产路权保护等相关工作,做好道路巡查,路产保护,收取路产赔(补)偿,道路保通等项工作;协助做好路政许可有关工作,并与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共同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任务详见附件2)。
(二)理顺关系,强化管理
1.人事劳资关系:新老路政人员原有人事、劳资隶属关系不变。
2.经费、装备等后勤保障:原有路政队伍经费、装备等保障仍由所在运营管理单位解决;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经费、装备和后勤保障等,按照豫政办〔2009〕69号文件规定的“四个不变”原则,保持原渠道不变。
3.协调协作关系:因路段分布不均衡造成执法不便或已有地市派驻高速路政管理机构的,由厅高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原有路政队伍在工作中涉及行政执法的,应主动通报或移送所在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处理。各省辖市新成立路政机构在履行职责中涉及路产损失赔偿的,应主动通知所在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工作衔接及配合中遇到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厅高管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