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以上、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查或审批。厅属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中,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500万元、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3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万元以下、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审查决定。非厅属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决定。
第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应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应在20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含补充资料及专家评审时间)。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在7日内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七条 受省厅委托,省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厅定额站)负责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厅定额站应在接受委托审查后1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文件:设计变更四联单(详见附件2)、设计变更说明。
(二)原勘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
(三)施工图预算:预算对比表、主要材料单价。
(四)设计变更增加费用支出来源建议。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每月最后一天前由项目主管单位报省厅备案。未及时上报设计变更管理台帐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省厅随时对各项目及主管单位的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进行检查。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认真执行设计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决算不超概算。对优化设计方案、节省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及主管单位可以制定相应办法给与奖励。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勘察设计深度和设计文件质量,杜绝由于设计不周而造成的设计变更多、漏项多等问题,减少和避免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