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厦府办〔2010〕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当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增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规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40号)文件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建立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我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主要指标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9万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0.6万人,其中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0.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此外根据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我市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1.5万人,培训0.5万人。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大力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坚持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两手抓,把扩大内需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把培养新经济增长点与形成新就业增长点相结合,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困难群体就业,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三、各区要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所属部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确保市下达的各项指标(详见附件)顺利完成。
四、各区要于2011年第一季度组织自查,并将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计划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有关预测分析等形成书面汇报材料送市劳动保障局,以便汇总形成全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汇报材料,迎接2011年省考核组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