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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厦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3.3.3 应急处置 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 培训教育管理

  单位应健全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培训目标和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做好培训教育记录。建立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切实采取措施改进。

  3.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由单位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

  (2)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职责;

  (3)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4)有关火灾事故案例及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等。

  3.4.3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单位应对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进行考核,保证其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逃生自救能力,熟悉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

  新从业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有: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3)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4)报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

  (5)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6)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7)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4.4 日常安全教育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部门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活动计划。单位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消防安全活动主要形式包括:

  (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消防工作文件、通报、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灭火器材使用及自救逃生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观看消防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熟悉场所和岗位存在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8)其它安全活动。

  3.4.5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设置

  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分别设置下列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1)消防安全布局标志;

  (2)消防设施及其使用方法标志、标识;

  (3)危险场所警示标志、标识;

  (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其他消防宣传标志、标识。 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夜间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灯光或自蓄发光型标志、标识。

4 考评验收

  4.1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评定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级。具体评定方法,由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4.2 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对照评定方法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确认。

  4.3 申请“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场所及其所在建筑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依法取得使用(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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