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责分工
㈠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科学制定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5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防火墙”工程的动员部署,下发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对下一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情况开展检查。2012年,省政府将组织对全省各地“防火墙”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整体验收。
㈡部门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闽政〔2004〕19号)确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抓好本单位、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督促工作。要对本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跟踪、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行业系统、社会单位的专题培训和内部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㈢农村、城市社区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政府、机构、组织要落实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任务,开展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职责,制定防火公约,指导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结合实际发展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㈣社会单位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加强、改进和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落实消防教育培训、火灾疏散逃生演练等,定期研究解决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指导、检查。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所属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考评验收。
六、考评验收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防火墙”工程实施,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标准。公安机关要制定提升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的建设考评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依照“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认真组织考评验收。
㈠政府及部门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的检查考评工作,由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四项责任”在内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组织年度考评验收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每年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四项责任”在内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组织考核考评。上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照标准每年组织考核。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㈢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各单位自查评价合格后,依照归口管理原则,经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当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组织机构考评验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单位自我检查评价合格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
㈣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工作,由各地公安机关每年组织检查考评。上级公安机关根据需要,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七、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四项责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落实年度考评,适时组织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要确立专门联系领导,采取措施重点帮扶。要根据工作落实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有效推进。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发动部署,深入推进本行业、系统“防火墙”工程的实施;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经验交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㈡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大力开展“防火墙”工程主题宣传,加大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典型宣传力度,普及消防知识,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为“防火墙”工程建设营造浓厚的氛围。
㈢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㈣建立约束机制。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内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宾馆饭店星级评定和安全评估内容。对“四个能力”建设考评不达标的社会单位,由各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办公室函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企业开户银行和保险企业,并抄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工作不落实或年终考评不达标的农村、城市社区,取消其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平安建设”等相关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