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目标
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不断增强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有效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切实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全面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服务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三、组织机构
依托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消防总队,负责全省构筑“防火墙”工程的组织、指导、督察和考评。各市、县(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组织机构,具体抓好本地区“防火墙”工程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督察指导和检查考评工作。
四、工作任务
㈠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010年,所有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员工应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确定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底,《
消防法》第
73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1年底,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2年底,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要基本达标。
㈡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处置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可结合旧城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各级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2011年以前,全省所有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部门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