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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厦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厦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厦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10年至2012年,通过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不断增强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有效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切实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全面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服务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任务

  ㈠健全各级消防组织。市、区要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2010年,各镇(街)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和消防安全联防联治等消防安全制度;村(居)委会要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公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志愿(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

  ㈡完善公共消防设施。要认真组织实施《厦门市消防规划(修编)》,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对现状数量不足或破损消火栓进行补建、维修,重点加强对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的消防供水、消防车道建设,保证其能有效使用。各村(居)委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在村庄主要道路上设置市政消火栓;在农村水网无法到达的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利用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口。2010年,各镇(街)经济、文教、商业相对发达的区域和人员聚居区每平方公里消火栓数量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11年,全市公共消防设施100%符合规范要求;2012年,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

  ㈢建立农村社区消防队伍。各镇(街)、村(居)要建立一支能够扑救初起火灾和一般火灾的消防队伍。2009年尚未建立消防队伍的镇(街)、村(居)要在2010年底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建队率要达到100%,每支队伍人数不少于10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灭火演练,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开展消防安全示范农村(社区)创建活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每个镇(街)所辖的行政村、社区达标率要分别达到10%、20%和30%。

  ㈣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市各社会单位要根据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对单位自身管理行为进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

  ㈤提高消防执法服务能力。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大力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公安部门各警种、公安派出所联合执法机制,严惩无视群众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努力提供高效率和人性化的消防服务。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将消防工作作为民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积极推行消防文职人员辅助消防检查和宣传培训工作,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经培训考试合格,全市具备辅助消防检查资格的文职人员分别达到总数的30%、50%和80%。

  三、工作措施

  ㈠成立组织机构。依托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认真谋划三年建设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分解“防火墙”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年度考评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各行业、系统部门落实“防火墙”工程建设,保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各项工作分阶段稳步推进,如期实现各项目标。各区、各行业系统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督察指导和检查考评工作。

  ㈡强化监管责任。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教育、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经贸、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旅游、农业、铁路等行政部门或监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一并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察、安监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行政监察、安全生产考核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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