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教勤[2010]5号)
各区县教委、卫生局,各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照本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现就本市学生食堂建设和学生在校就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今年,市政府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从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出发,扎实做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几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把食品安全管理列入常规化管理。学校及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青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保障,各区县、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食堂的建设管理
各区县教委要加强各类食堂备案工作,摸清底数、制定规划,按照北京市学生食堂建设标准完善食堂设施,提高学生食堂建设标准和卫生管理等级。
(一)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建设执行标准为:操作间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不得超量生产(操作间面积50平方米供餐100人;供餐量每增加1人需增加操作面积0.25平方米,依此类推)。当供餐量有较大增加时,要相应调整生产面积、增加经培训合格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幼儿园食堂建设参照执行上述标准。
(二)卫生标准
根据本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规划,2012年底全市所有的中小学校学生食堂要达到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对于不达标的食堂,区县教委要督促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停办。
所有的食堂和学生餐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供餐,坚决杜绝无证供餐的现象。《卫生许可证》到期后,要及时到卫生部门审核、更换《餐饮服务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供餐。学生营养餐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市教委颁发的学生营养餐供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