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申报核定。
四、申报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挂靠指标、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以及其它与本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五、申报时间
对于已参保单位,原则上申报时间从每年1月1日始至3月30日止。对于新参保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5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六、申报方式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电子报盘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纸质材料申报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五险合一”核定机构领取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资料,结合上年度参保信息和工资发放情况及本年度劳动用工情况,填写《()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花名册》,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机构。
采用电子报盘申报时,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信息中心下载上年度本单位参保信息,到所属核定机构领取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资料,结合本年度劳动用工情况,修正本年度参保信息数据,按规定填写《()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花名册》,连同电子报盘材料一并报送所属核定机构。
七、申报内容及材料
(一)用人单位批准成立的相关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对各用人单位上年度全年实发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申报,但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