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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审计局、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呼劳社字[2010]59号)


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地税局,地税各征收分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近年来,我市组织实施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制度,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7号)和《关于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查工作的意见》(呼政办发〔200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凡应当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市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参保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7号)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所属社会保险“五险合一”核定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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