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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清理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清理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贸发局、市国资委: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今年2月,国家人保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各级各部门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近期,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有关文件,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我市及时完成此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涉及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的有关事项,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经贸、国资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区别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一)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人社部发〔2010〕12号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人社部发〔2010〕12号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各部门应及时发布停止执行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二)属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发布由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文件(含政府规章),由实施部门依据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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