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了部分法律,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保持规章清理与法律法规清理的有效衔接,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章清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规章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清理范围。
这次规章清理的范围是省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
在集中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同时,一并对全省各地、各部门(含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和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下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任务。
1.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通过清理,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