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四章 标识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组成。
第十三条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生产许可证(地理标志产品未涉及生产许可的除外);
(四)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五)有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其他要求。
上述申请经各相关保护工作组受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合格后,上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但不得将使用权转给他人。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相关保护工作组或由其指定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印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或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的,使用者须向相关保护工作组提出申请,并上报选定的印刷企业,经保护工作组核准同意,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按核定数量印刷。使用者应严格管理,按季度向相关保护工作组报告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