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力度
(十五)积极探索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多种方式。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要求增加科技投入;调整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探索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企业技术创新后补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方式,加强财政科技投入与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金、企业研发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的结合,引导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增强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创新科技投入方式,逐步将省级财政对企业的科技投资通过科技投资平台管理和运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十六)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有关财税优惠政策。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落实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实施鼓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5号)规定,对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且属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对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按照《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省科技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对经认定通过的自主创新产品,授予认定证书,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对纳入国家目录、并在有效期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与订购制度;对通过省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