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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


  (四)积极推进科技型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优化科技型企业融资结构,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扶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知识产权评价、评估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中试行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大力发展科技租赁和科技保险,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推动科技型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积极支持开展企业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应收账款、在建工程等抵押,引导银行和企业开展典当融资、租赁融资、贸易融资等多种融资形式。积极支持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能够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前提下,享受与大企业同等的“综合授信”,确定最高融资额度,允许在额度内随时灵活办理融资业务,一次性签订融资合同,循环使用。积极研究和探索保险资金参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投融资的方式、方法。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促进网络平台,促进科技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成长。通过组织投融资对接会、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探索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券商、管理咨询机构等相互联系的机制,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二、推进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

  (六)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加快创业投资主体培育。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投资发展的服务和指导,编制创业投资发展规划,出台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基础,搭建省级科技投资平台,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参与,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拓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源。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引导作用,积极与省内外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在我省共建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省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投资者在湖北建立创业投资机构等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创业投资。

  (七)出台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激励政策。境外和省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省内高新技术产业,但尚未在省内设立独立机构的,也可比照省内创业投资机构,享受省优惠政策。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等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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