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0〕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精神,不断创新科技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示范、放大作用,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投入与银行贷款、企业投入、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着力突破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科技创新与金融信贷的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的融资

  (一)建立科技管理部门与银行的合作机制。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银行合作,定期向银行推荐重点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项目,银行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优先评审,简化信贷程序,优先发放贷款,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具有广阔市场前景、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银行予以接受并发放贷款的,政府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逐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发挥省级科技投融资平台在促进科技金融工作中的纽带作用,扩大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省级科技投融资平台的支持力度,增强省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加大对重点高新区基础设施及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等建立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助贷平台,为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服务。

  (二)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的信贷投放力度。简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程序,扩大信贷投放,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长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长比例;积极创新信贷方式,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订单质押、保理业务、信用证等业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引入贷款风险定价机制,逐步探讨在银行信贷审批环节引入科技专家顾问或在审贷委员会引入科技专家参与表决评审的机制,改进和完善现行贷款运作流程,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特色产业基地设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分支机构,支持在重点高新区建立小额贷款机构。

  (三)推进科技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级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集成现有各级担保机构的资源优势,形成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担保网络。进一步完善科技担保体系,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科技担保机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参股科技担保公司,促进科技担保与创业投资协同发展。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融资担保平台,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支持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各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联合担保,建立担保联盟。组织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与科技管理部门及银行合作共建融资担保平台,共同为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提供贷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